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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6/4 点击数:1029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并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2006]013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建设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建规[2004]3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造价员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市场管理总站的指导,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及行业自律等工作。各相关行业协会负责造价员的考前辅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工作。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负责造价员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四条  本市造价员实行统一资格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于每年初公布本年度的具体考试日期。相关信息公布在上海市建设交通网(
www.shucm.sh.cn)、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以及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www.scca.sh.cn)上。
第五条  根据本市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造价员资格考试设置以下五个专业:
    (一)土建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市政工程(包括水利工程、管线工程等专业);
    (四)装饰装修工程;
    (五)园林绿化工程。
    上述专业除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外,其它专业的设置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报中价协备案。今后如需增加专业,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中价协备案。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科目,一次考试两科成绩全部合格者,方能取得造价员资格。
    第七条  本市采用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本市成立《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教材编写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编委会办公室设在咨询行业协会。编委会负责5个专业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工作。
    考核中心依据考试大纲,组织专家编制相关试题,通过论证后,建立并维护两个科目的试题库。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工程造价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申请第二专业外的免试申请由各相关行业协会受理后报市咨询行业协会复核,由市咨询行业协会统一报市考核中心审核。
    第九条  造价员报考由各单位到各相关行业协会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者在报考时需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经报考受理单位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有关工作经历证明。
    各行业协会须在统考前三周将考生名单汇总后到考核中心统一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辅导由承担报考工作的各行业协会组织。
    各行业协会应在经建设交通委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办学水平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建设类培训机构中择优选择造价员考前辅导单位,并报市市场管理总站审定。
    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市咨询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对承担造价员考前辅导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结果将成为审定其参与考前辅导资格的依据。
    考生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考前辅导。
    第十一条  考核中心负责确定考试合格标准。资格考试成绩由市考核中心在上海市建设交通网(
www.shucm.sh.cn)、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以及上海建设工程咨询网(www.scca.sh.cn)上公布,市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制作《造价员资格证书》,各行业协会负责自己报名点人员的 证书发放工作。
    造价员要增加专业,可待新报考专业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课程考试合格后,在其原资格证书上进行专业增项。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造价员考试及领取《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个人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 造价员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造价员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的1年内,到市咨询行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初始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市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制作和颁发个人从业专用章。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申请表》1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工作业绩证明1份;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进行续期登记,市咨询行业协会具体实施。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续期登记申请表》1份;
    (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业绩及继续教育证明1份;
    (四)职业道德证明1份;
    (五)单位聘用证明1份。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四)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发生其他验证不合格情形的。
    验证不合格者,由市咨询行业协会统计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不合格人员信息。
    符合下列情况的验证不合格人员可于验证之日起一年内至咨询协会办理再次验证登记手续:
    (一)自验证之日起一年内有工作业绩的;
    (二)重新进入工程造价业务岗位,从事造价业务的;
    (三)一年内达到规定继续教育数量和继续教育合格的。
     办理补登记手续的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登记申请表》1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工作业绩证明1份;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相关继续教育证明。
    如再次验证仍不合格者,市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收回其从业专用章,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同时报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三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且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而需要变更登记的,由各单位统一到市咨询行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市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制作和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个人从业专用章。
    (一)本市范围内的造价员如变更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1份;
    2、与现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外省市造价员调入本市,如需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1份;
    2、原所在地省级管理机构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3、现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三) 本市造价员到外省市变更的,应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表》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个人从业专用章到市咨询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市咨询行业协会收回个人从业专用章后,到市市场管理总站办理出省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凡遗失《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个人从业专用章而需申请补发者,应在遗失后三个月之内向市咨询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指定的媒体及相关网站上登载遗失声明,经同意后补发。
    第十七条  个人从业专用章由从业人员自行保管。在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1个月内,到咨询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凭单位解聘证明、从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原造价员资格自动注销,凭注册造价师资格证书及造价员资格证书、个人从业专用章到市咨询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市咨询行业协会日常受理时间:
    上午:9:30-11:30  下午1:00-3:3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765号A座1903室。
    联系电话:63456171-1011,63456175-1015
    联系人:朱雯倩,崔金钟
    第十九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申报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个人专用章的;
    (二)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三)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四)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及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者。
    第二十条  市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和维护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诚信评价体系,市市场管理总站定期将核准从业的造价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四章  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的权利:
    (一)可以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二)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作业指导文件,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七)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签署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等。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学时。
    第二十四条  编委会负责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工作;继续教育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由市咨询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造价管理的政策、要求及造价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提出,并与各行业协会沟通后,报市市场管理总站、考核中心审定。
    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将另行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报经中价协备案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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